在防爆电机行业飞速发展的现阶段,我们国家根据国际形势,对相关政策和法规做出了合理化调整。以下就以防爆电机相关出口措施和要求做详细介绍。
一、防爆电机第一步必须满足GB国标要求
我国电动机制造行业所执行的GB(国家)标准基本上都是等同或等效采用IEC标准。所谓等同采用,就是翻译为中文后不作修改或作很少的修改直接采用;所谓等效采用就对原有的国际标准在不改变原主旨条件下,重新组织形成国家标准后颁布执行。
二、防爆电机出口国际两个国际标准
一个是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一个是NEMA(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
三、防爆电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ISO1680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
ISO1940-1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 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四、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防爆电机需要满足的国际标准
IEC 60034-1 旋转电机第1部分:额定值和性能。
IEC 60034-2 旋转电机第2部分:旋转电机损耗和效率的试验测定方法(不包括牵引车辆用电机)。
IEC 60034-3 旋转电机第3部分:50Hz三相汽轮发电机的额定值和特性。
IEC 60034-4 旋转电机第4部分:同步电机参数的试验测定方法。
IEC 60034-5 旋转电机第5部分:整体设计的防护等级分级。
IEC 60034-6 旋转电机第6部分:冷却方法。
五、防爆电机国家标准(GB)
我国的防爆等级标准为"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该标准将由下列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补充或修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国家安全生产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它是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授权的唯一的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同时也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进出口防爆电气产品验证试验机构;
六、防爆电机出口所需的检验认证步骤以及程序
一是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指各成员方对来源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按照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要求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评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国标准。一般包括取样、检测、检查、评估、审核、注册、认证、批准等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运用程序。防爆电机出口面临的合格评定主要有尼日利亚SONCAP认证、美国UL认证、欧盟低电压指令等。以尼日利亚SONCAP认证为例,出口到尼日利亚的管制产品必须获得装船前产品认证和强制性合格评定认证证书,该认证分为产品认证和批次认证两个阶段。
二是使馆认证。使馆认证是指一国外交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印章或该机关主管人员的签字是否属实。经过认证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为文件使用的有关当局承认。防爆电机产品涉及的使馆认证主要包括产地证明、形式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形式的商业认证。
三是装船前检验。装船前检验是向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的服务,包括对制造完毕但尚未装船的设备或材料的详细检验。检验范围包括质量、数量、包装、标志和监装。对于向实施进口认证计划的国家出口产品时,装船前检验对于货物获得进口证书是一个必要的步骤,若无此证书,该货物就无法在目的地通关。
四是品质证书。当前,对防爆电机产品要求提供品质证书的国家主要是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利亚规定所有出口到该国的产品均须出具品质证书,并在通关时提供原产地证书,未及时出具检验证书将无法在该国港口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七、 安全法规对防爆电机出口的要求
当前,防爆电机电机出口面临的安全法规指令主要有欧盟电磁兼容性指令(EMC)、低电压指令(LVD)等。
以欧盟LVD低电压指令为例。低电压指令是欧盟最重要的电气安全法规,它规定了在一定电压范围内电气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LVD的目标是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包括电气、机械、化学、噪声、振动及人类环境改造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低电压设备应达到11个安全目标。现行的LVD指令是欧盟于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2006/95/EC指令,低电压设备定义为供电电压在交流50-1000 V或直流75-1500 V之间的电气设备,符合该供电条件的电气设备都在LVD指令的管辖范围内。